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