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予以明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