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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