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八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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