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标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卖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