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