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储煤场,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储煤场、经营性储煤场(包括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煤炭使用单位储煤场以及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