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