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储煤场地面、进出道路未硬化的,或者出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