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储煤场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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