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封闭仓储的;
(二)未包装销售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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