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煤炭禁燃区内燃用煤炭或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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