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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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
第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
第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
第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
第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
第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
第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
第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
第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第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
第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禁燃区,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煤...
第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八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
第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
第二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条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民用清洁煤炭和...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五条 储煤场内的煤炭储存区应当密闭。确实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六条 储煤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一)在储存区、装卸点和转载点等位置设置满足防尘需要的...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七条 储煤场地面和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定期清扫和洒水。
运输车辆出场时,应当冲洗干净。
煤堆渗水和车辆...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八条 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应当提高喷淋强度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市级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掌握本辖区煤炭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并将其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辖区内储煤场分布、数量进行调查统计。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的煤炭质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煤炭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燃区内...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照批复的燃煤...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煤炭禁燃区内燃用煤炭或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
第四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用煤炭超标准排放、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储煤场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由区县煤炭管...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储煤场地面、进出道路未硬化的,或者出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遗撒或者扬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