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