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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