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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