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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