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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