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