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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