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