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煤炭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