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