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二)集中住宅区;
(三)煤炭禁燃区;
(四)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
(五)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
(六)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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