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