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条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