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八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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