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