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九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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