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灶),推进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应当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无法替代的,应当关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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