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六条 储煤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一)在储存区、装卸点和转载点等位置设置满足防尘需要的喷淋设施;
(二)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三)在装卸点、出入口等位置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储煤场的煤炭储存区不具备密闭条件的,还应当设置雾炮车等高效降尘抑尘设施。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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