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八条 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应当提高喷淋强度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和扬尘,道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在煤炭表面喷洒抑尘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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