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八条 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应当提高喷淋强度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和扬尘,道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在煤炭表面喷洒抑尘剂。
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和扬尘,道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在煤炭表面喷洒抑尘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