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辖区内储煤场分布、数量进行调查统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