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的煤炭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煤质快速检测系统,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提供委托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抽样检测结果负责。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煤质快速检测系统,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提供委托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抽样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