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