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煤炭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