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