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煤尘防治 第二十七条 储煤场地面和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定期清扫和洒水。运输车辆出场时,应当冲洗干净。煤堆渗水和车辆冲洗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收集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