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遗撒或者扬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