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