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