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