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