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