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九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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