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发现火灾的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扑救;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