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五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