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四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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