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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