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