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一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