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