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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